(2015)茂南法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张浩、黄梨黎、柯海新、黄伟林、邓聪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张浩,邓聪,柯海新,黄伟林,黄梨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林悦永,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邓聪,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柯海新,男,汉族,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黄伟林,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黄梨黎,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伟林、张浩、黄梨黎、柯海新、邓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柯海新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4年4月2日为11457.7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75‰上浮50%计至付清借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被执行人张浩、邓聪、黄伟林、黄梨黎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29元、公告费260元及执行费1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黄伟林、张浩、黄梨黎、柯海新、邓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