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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向某莲与田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向某,女,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田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瞿应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三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