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向某莲与田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向某,女,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田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瞿应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三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