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兰某与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兰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4,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经常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章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127,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欲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兰某已预交),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