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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健伟与赵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伟,赵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203-1号申请执行人周健伟。被执行人赵建新。原告周健伟与被告赵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