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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龙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1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XX,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四层及夹层。法定代表人刑涛。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龙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龙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成都龙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