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雨凡、张思雨等与杨淋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淋淋,张雨凡,张思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淋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雨。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XX峰,个体工商户业主。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淋淋因与被上诉人张雨凡、张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5日,上诉人杨淋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淋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淋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淋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