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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胡明伟、徐玲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胡明伟,徐玲飞,应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海虹。委托代理人:陈亲亲。被执行人:胡明伟,农民。被执行人:徐玲飞,农民。被执行人:应鎏。因被执行人胡明伟、徐玲飞、应鎏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903114.12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1668元,执行费114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明伟、徐玲飞、应鎏银行存款人民币926213.1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栋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