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太根、曾丽华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太根,曾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陈太根,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曾丽华,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作出的(2013)荣非诉行执审字第10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646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太根、曾丽华的银行存款16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