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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长明与蒋贵文,李国云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明,蒋贵文,李国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36号原告杨长明,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贵文,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国云,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钱文明,重庆市合川区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明与被告蒋贵文、李国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蒋贵文、李国云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长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明撤回对被告蒋贵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杨长明负担。审 判 长  冯雪挺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人民陪审员  钱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