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奥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奥克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奥克斯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奥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受理。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二初字第529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