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松青与许永锋、薛振眉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江松青,男。被执行人许永锋,男。被执行人薛振眉,女。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永锋、薛振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永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的银行存款。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江松青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许永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02500元为限)。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奕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