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与陈吉仪、黄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陈吉仪,黄映群,黄钰,黄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负责人黄英明,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吉仪。被执行人黄映群。被执行人黄钰。被执行人黄凯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吉仪、黄映群、黄钰、黄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