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国磊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99号罪犯孙国磊,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孙国磊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3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2)都刑二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国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孙国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国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国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