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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34-3)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34-3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北环路11号。法定代表人聂新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台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