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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长连与高长传、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长连,高长传,张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14号原告高长连。被告高长传。被告张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连诉被告高长传、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徐运货022内装机船一艘,并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吕敬胜名下的鲁枣庄驳3605号驳船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长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所有的徐运货022内装机船一艘。二、查封登记在吕敬胜名下的鲁枣庄驳3605号驳船一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