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雅茹与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雅茹,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雅茹,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绍山,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银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山,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雅茹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雅茹的委托代理人闫绍山,被上诉人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凤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22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武清区上马台镇武宁路南侧翡翠蓝湾淳清园6-1-601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6780.43元(人民币)”。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47.36平方米,原告共缴纳购房款321121元,并按3%税率缴纳一手房契税(全额)。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另查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6号)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6.坐落于武清区的住房,成交单价在6400元/平方米及以下”。原告据此起诉,认为根据上述文件,原告购买的房屋作为农村普通住房每平方米价格不能超过6400元,被告应按每平方米380.43元退款,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款1777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商品房价格的约定,系买卖双方平等、自主确定的,原告作为买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充分认识、理解商品房价格的含义,并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6号)是确定普通住房标准的相关文件,而非政府部门对商品房的限价。根据该通知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普通住房,原告缴纳契税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没有关于房屋应为普通住房的相关约定。故原告主张其购买的商品房价格不应超过每平方米64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担负。上诉人蒋雅茹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本案诉争房屋应为普通住房,单价不应超过每平方米6400元,被上诉人多收房款应予退还,请求撤销原判,鉴定诉争房屋是否为普通住房,判令被上诉人退还房款17777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对相关文件理解有误,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中所规定的价格标准,是确定相关房屋是否属于普通住房的条件,并非对房屋价格进行限定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减少双方合意确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元,由上诉人蒋雅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 明审 判 员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