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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新文诉国风铝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文,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周新文,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铝厂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512025010。被告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青,董事长。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文与被告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新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新文负担。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