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任国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国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108号罪犯任国林,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毕业,住��庆市奉节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1)温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国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5年3月2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任国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国林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