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法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从先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法字第24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毛华松,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毛华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从深圳市誉巢装修公司佛山分公司处承接了一份装修工程,负责被害人陈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天傲湾2座2103房住宅的水电及泥水工程。2014年11月,李某在未经装修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以需要增加线路为由向陈某提出增加装修费用人民币27000元,经多次协商后陈某予以同意,并于2014年11月17日转账支付李某人民币27000元。李会先得款后于当天离开顺德去往深圳,并关闭手机不再与被害人联系。2015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破案后赃款因被李某花光不能起回。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家属李浩然退还了被害人人民币2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对收据、装修的住宅的指认笔录;证人雷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收据、转账单、装修合同等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及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的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户口本材料予以庭审质证,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李某的户口本材料,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