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被告齐河县华店镇王上寺村民委员会、吕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石某某,女,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崇军,齐河县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河县华店镇王上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吕长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忠贻,齐河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齐河县华店镇王上寺村民委员会、吕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钟同岭人民陪审员 梁 浩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