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祖敏与霍邱县鑫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欠水泥款纠纷一案自动履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祖敏,霍邱县鑫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蒋祖敏,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秦国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祖敏与被执行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欠水泥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