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辖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聊城市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辖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任国利,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麻寺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彭玉新,经理。上诉人聊城市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2015)聊东民辖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不动产纠纷是指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2、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程款,经双方核对欠款数额清楚,并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欠款凭证,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所建厂房已经交付使用两年,本案实际属于债权纠纷,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因此,本案应依据合同约定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建设车间,双方签订了《钢结构专业发包施工合同》,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临清市,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清市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耿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