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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584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明皇路云河湾小区物业办二楼,因琐事与物业办工作人员丁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丁某的左手扭伤。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通过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0元(已即时付清),被害人丁某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肥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陆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报案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丁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杨某案发后通过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丹丹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