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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恩卫、李金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江,任董事长。被告刘恩卫,农民。132934196608244259。被告李金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恩卫、李金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恩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朱维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