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刚与傅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刚,傅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唐刚。委托代理人洪领。被告傅肇宇。原告唐刚与被告傅肇宇、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玉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肇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婷婷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刚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傅肇宇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4年5月1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久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4000元。被告傅肇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傅肇宇向原告唐刚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唐刚现金人民币叁万圆整,(小计30000),(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特此,借款人:傅肇宇;担保人:陈婷婷”。2015年5月30日,原告唐刚和被告傅肇宇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原告5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28000元,如被告违约致诉讼,由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管辖,原告有权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止,按银行贷款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致使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解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唐刚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依约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系双方自行约定,金额未超过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肇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刚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海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