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海西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海西龙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5号原告代某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个体户,现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某某,女,汉族,1972年出生,中盐昆仑碱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德令哈市。被告海西龙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海西龙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8300元减半收取,即9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君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