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姜俊基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俊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14号罪犯姜俊基,原盐城市德容发展有限公司会计。罪犯姜俊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2)建刑二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7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俊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姜俊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俊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俊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俊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