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花某某,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