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字第2922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绮霞,周玲萍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绮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2922号-2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负责人李小冰。被执行人陈绮霞,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陈绮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陈绮霞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3566.4元及其利息、罚息(至2015年1月12日的利息27207.08元,罚息2101.23元;从2015年1月13日开始的罚息按照月利率1.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11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79元及财产保全费233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1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绮霞所有车牌号为粤E×××××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9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