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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车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车景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韩旻,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媛,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景冬,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车景冬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车景冬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美栋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