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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邱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飞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