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光彩诉西昌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光彩,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上诉人李光彩因诉西昌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光彩上诉称,自己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故有权以代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李光彩以其自己的名义起诉西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称其享有的499亩荒山人工造林遭到破坏,西昌市人民政府不予查处。但李光彩提交的“西府林证(2002)第002号《四川省西昌市承包荒山(地)造林林木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林木权人为李光明,李光彩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也载明其是受李光明委托参与诉讼。因此,李光彩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起诉权、上诉权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诉权之精神。一审法院以李光彩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李光彩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