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王兆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王兆涛,吴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被执行人王兆涛,住所地济南。被执行人吴吉民,住所地济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兆涛、吴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历城执字第385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亓 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荣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