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金某、李某、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2008年8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2005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2月2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男。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4月15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李某、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张争、被告人李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圆盘道西边,从“张某”(身份不详)处为被告人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3克,实际支付毒资人民币900元,从中牟利人民币300元。2、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段南新村十字路口红绿灯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杜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3、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段南新村十字路口红绿灯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杜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而后,被告人杜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圆盘道附近,将其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中的0.5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被告人金某、李某、杜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某、李某、杜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徐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释放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李某、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少,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李某、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李某、杜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传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