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红儿与缪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儿,缪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940号原告周红儿。被告缪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儿诉被告缪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红儿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红儿负担。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