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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永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永然,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永然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永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钟永然假冒南京军区的营职干部,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与被害人陈某认识并同居。后被告人钟永然为进一步骗取陈某的信任,多次身穿军装与陈某及陈某的亲友见面,并向陈某展示其伪造的军官证。期间,被告人钟永然以归还欠款、投资借款等理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共计66000元。同年6月,被告人钟永然以回广东老家办事为由逃离南京。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永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钟永然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焦某、袁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永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永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永然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已向被害人承认其不是军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钟永然假冒南京军区的营职干部,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与被害人陈某认识并同居。后被告人钟永然为进一步骗取陈某的信任,多次身穿军装与陈某及陈某的亲友见面,并向陈某展示其伪造的军官证。期间,被告人钟永然以归还欠款、投资借款等理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共计66000元。同年6月,被告人钟永然以回广东老家办事为由逃离南京。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永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钟永然的供述,证明其在网上购买军服、迷彩服及假军官证等物品,冒充军队的营职干部,2014年3月,其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与被害人陈某认识并同居,后其虚构理由先后骗取陈某人民币26000元,并以投资借款做生意的名义用陈某的银行卡刷卡40000元购买中脉LACA内衣一箱,同年6月,被告人钟永然以回广东老家办事为由逃离南京后电话联系中脉LACA内衣店,以快递的方式将上述内衣提走。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钟永然提出其在交往期间告诉陈某其不是军人,但仍隐瞒其有前科、离过婚等其他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凭证,证明2014年3月,被告人钟永然冒充军队的营职干部与其交往并同居,期间,钟永然多次身穿军装与其亲友见面,后钟永然以归还欠款、投资借款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其人民币约十万元。2014年6月,钟永然以回广东老家办事为由逃离南京后,其经走访才得知钟永然是冒充军官与其交往的。3、证人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跑黑车的司机,钟永然于2014年4月起多次雇佣其开车接送钟永然、陈某回陈某老家及去杭州游玩,钟永然介绍自己系南京军区的军官,让其谎称系钟永然战友的弟弟,2014年7月陈某找到其,经走访才知道钟永然冒充军官。4、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陈某系好朋友,钟永然冒充军官与陈某交往,2014年6月,其曾陪同陈某到中脉LACA内衣店,钟永然用陈某银行卡刷卡4万元购买中脉LACA内衣,以钟永然的名义做生意。5、证人乔某甲、乔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姐弟二人经营中脉LACA内衣店,2014年5月钟永然经人介绍到该店讲要投资做生意,过几天后,钟永然带二个女孩刷卡购买一箱内衣,2014年8月,钟永然电话联系中脉LACA内衣店,以快递的方式将上述内衣提走。6、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陈某的母亲,钟永然多次身穿军装与陈某及陈某的亲友见面。7、银行卡查询明细,证明陈某汇款至钟永然账户的情况。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2014年7月10日,民警对陈某的住所进行勘验检查,提取钟永然军装常服、迷彩服等物品。9、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2014年11月21日,民警对钟永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扣押迷彩上衣、军用腰带、领章、军官证等物品。10、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钟永然自2014年3月21日至11月18日,在其微信相册内共发布其装着军装照片22张。1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截图,证明钟永然以“赤子军魂”等网名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及图片。12、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证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永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8日至11月21日临时羁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13、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钟永然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1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钟永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永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永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钟永然提出的“其在交往过程中已向被害人承认其不是军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焦某、袁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钟永然冒充军官、多次身穿军装与陈某及陈某的亲友见面,被告人钟永然的辩解意见,无证据相佐证,即使被告人钟永然曾在交往后期向陈某承认其不是军官,但其亦隐瞒其有前科等身份信息,虚构欠款、投资借款等理由,其行为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被告人钟永然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钟永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永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永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永然赔偿被害人陈巧玉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沈 粹人民陪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