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崔伶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伶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41号罪犯崔伶俐。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伶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伶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崔伶俐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伶俐用强开汽车门锁的工具,将辉县市白泉镇小官庄村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盗走,价值4279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伶俐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受监狱表扬5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2月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伶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伶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