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许某甲,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许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