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闫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胡克举,任该行行长。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下北山路运管大厦。委托代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被执行人闫斌,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闫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2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25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利息的执行,因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25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