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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施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