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施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