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侯仁山与侯新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仁山,侯新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侯仁山被执行人侯新房本院在执行(2015)滨执二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侯仁山与被执行人侯新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侯新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北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