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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与什邡康宏彩涂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什邡康宏彩涂板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26号原告: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广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6741159-3。法定代表人:包显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什邡康宏彩涂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5822393-2。法定代表人:康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康宏彩涂板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黄石西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