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徐桂玲与于小涛、焦静伟、张长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玲,于小涛,焦静伟,张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徐桂玲。被执行人于小涛。被执行人焦静伟。被执行人张长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8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小涛名下有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豫EBE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小涛名下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豫EBEX**。二、由被执行人于小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于小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于小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于小涛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