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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延青诉被告刘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延青,刘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韩延青,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伟,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117号。负责人黎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延青诉被告刘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延青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延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延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韩延青负担,其已预交1890元,由本院退付其945元。代理审判员  王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