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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吕金猛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金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林,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金猛,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原告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金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被告吕金猛以原告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中双方产生争议,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给付相关款项,经判决,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款项为845761.72元,判决生效后,吕金猛书面承诺,上述款项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对其全额追偿。现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际给付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一定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本案原告尚未实际给付判决确定款项,尚未实际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宁显志人民陪审员  舒娅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浦立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