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宝华与陶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华,陶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26号原告胡宝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陶海明,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华与被告陶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宝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宝华承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