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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8日生,回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白某某,男,1968年8月5日生,回族,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