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8日生,回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白某某,男,1968年8月5日生,回族,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