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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占田诉被告张恒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占田,张恒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何占田。被告张恒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占田诉被告张恒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占田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恒利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占田撤回对被告张恒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何占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