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7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世海与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海,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海,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0-2北恒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宝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雅涵,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世海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恒兴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张世海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张世海于1996年4月入职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工作,担任行政部副部长一职,2006年正式划拨到恒兴管理中心,2006年11月23日,张世海从恒兴管理中心退休。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张世海退休后至2013年6月期间一直享受“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共计650元。2013年7月至今,恒兴管理中心停止发放上述两项补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废止停发其“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之决定;2、补发迄今停发的上述两项补贴金额(650元/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本案中恒兴管理中心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且本案中,恒兴管理中心为退休人员发放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系企业为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充福利,停发这两项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据此,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裁定:驳回张世海的起诉。张世海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恒兴管理中心同意一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中,恒兴管理中心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因此张世海要求恒兴管理中心补发企业补充养老金及住房补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世海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