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延明与何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97-2号申请执行人何延明,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济南中房物业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何维华,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济南监狱第十三监区本院在执行何延明与何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1)市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维华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监狱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延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何维华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市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